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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年02月07日
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*指定地方实施行*审批事项的决定
国发〔2016〕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经研究论证,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*指定地方实施的行*审批事项。
各地区、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,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,要进一步细化措施,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,做好跟踪督导工作。
以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、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。今后行*许可只能依据行*许可法的规定设定,不得把已取消的*指定事项作为行*许可的设定依据。尚未制定法律、行*法规的,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*许可;尚未制定法律、行*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,因行*管理的需要,确需立即实施行*许可的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*许可。
附件: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*指定地方实施的行*审批事项目录(共计152项)
国务院
2016年2月3日
附件
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
*指定地方实施的行*审批事项目录
(共计152项)